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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簡祥紋

原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被告
崧瑋木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張中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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