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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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建良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明正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5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64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25,5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