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號
- 原告
- 大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伶
- 訴訟代理人
- 李茂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杜承翰律師
- 被告
- 洪美金
- 訴訟代理人
- 林水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譽珅律師
- 被告
- 汪建州
- 訴訟代理人
- 林嘉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匯款單據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