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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蔡牧玨

原告
大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杜承翰律師
被告
洪美金
訴訟代理人
林水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譽珅律師
被告
汪建州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匯款單據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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