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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許家菱

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被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被告
川富工程行即廖麗惠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被告
邱威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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