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0號
- 原告
- 蔡文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容律師
- 被告
- 蕭淑芬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2項規定:「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二、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9年3月11日出境,迄今未入境(入出境紀錄見本院卷第31頁),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亦無居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項後段之規定,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視為其住所(個人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35頁),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