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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蕭承信

上訴人
即原告
莊家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莊孟宗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而為新臺幣(下同)10,302,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4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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