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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郭文通

原告
柯秀貞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元馨
被告
昭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裕
被告
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美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後,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追加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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