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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郭文通

抗告人即

原告
柯秀貞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偉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確認

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駁回

追加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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