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抗告人即
- 原告
- 柯秀貞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偉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確認
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駁回
追加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抗告人即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偉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確認
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駁回
追加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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