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張琬如

  • 當事人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王焜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皇 代 理 人 王焜仕 上開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月6日刊登本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葉玉芬 附表:111 年度除字第11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支票號碼 001 全營營造有限公司張咏雪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 2,570,400 元 110年11月30日 GB00000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