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翁熒雪

聲請人
強發冷氣熱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坤柏
代理人
黃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於111年1月7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11年1月14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1年1月18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嗣於111年4月20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18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強發冷氣熱泵工程有限公司賴坤柏 源鑫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博愛分行 000000000000 94,500元 110年12月31日 AQ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0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