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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聲請人
華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𪸃
代理人
張文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本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及更正裁定,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而於110年10月5日聲請登載本院外網等情,業經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本院公告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同11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本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中銓興│華聯工│台灣銀│224031003106│302,066元 │110年1月27日 │CA0576029 ││ │業有限│程股份│行高榮│ │ │ │ ││ │公司/ │有限公│分行 │ │ │ │ ││ │彭平定│司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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