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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景裕

聲請人
石燿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1年4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1年7月13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0 股票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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