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0號
- 聲請人
-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德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榮椿
- 訴訟代理人
- 曾瓊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5月12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3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唐慕蓮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800,000元 111年3月11日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