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郭文通
- 上訴人陳以庭(原名:陳品菡)、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以庭(原名陳品菡) 訴訟代理人 盧海穎(原名盧羿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保險字 第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4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7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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