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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4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郭文通

上訴人即

原告
陳以庭(原名陳品菡)
訴訟代理人
盧海穎(原名盧羿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保險字

第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4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7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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