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4號
- 原告
- 陳以庭(原名陳品菡)
- 訴訟代理人
- 盧海穎(原名盧羿慈)
- 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