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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4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郭文通

原告
陳以庭(原名陳品菡)
訴訟代理人
盧海穎(原名盧羿慈)
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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