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莊盛伍、振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郭育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莊盛伍 相 對 人 振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案件編號高市勞調解字第1113042301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點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代墊款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轉介社團法人高雄市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1 年4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8,477元,然迄未 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轉介社團法人高雄市勞資關係協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第(一)點約定:「案經本會居中調解,勞資雙方基於誠信協商,資方就本案有關工資、代墊款爭議案,同意給付勞方68,477元,勞方其餘不再請求,勞資雙方達成共識,前開金額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1年4月15日當天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上述給付金額,資方如有遲延或未付者,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等情,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案件編號:高市勞調解字第1113042301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相對人迄未給付68,477元予聲請人,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存摺明細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未付之68,477元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