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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蔡牧玨
  • 法定代理人
    李陳滿足

  • 原告
    呂彩榛
  • 被告
    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呂彩榛 相 對 人 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㈠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陸拾柒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1年11月18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45,167 元,然迄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 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其中㈠約定:「案經本會居中調解,勞資雙方基於誠信協商,資方就本案有關勞資雙方主張內容爭議,同意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給勞方…呂彩榛新臺幣45167元…,上述給付 金額,資方應於111年11月18日前直接匯入勞方所有之金融 帳戶內,勞資雙方達成和解。」、㈡約定:「上述給付金額,資方如有遲延或未付者,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並經勞資雙方簽名確認無誤。而該調解紀錄四、調解結果則記載:「成立,成立內容:如調解方案,雙方達成和解。」等語,並經勞資雙方確認無異後,在調解紀錄簽名等情,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1年11月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相對人迄未給付45,167元予聲請人,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未付之45,167元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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