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9號
- 抗告人
- 富苑餐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育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淑貞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對於聲請勞資爭議執行事件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亦有明文。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