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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景裕

抗告人
富苑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育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淑貞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對於聲請勞資爭議執行事件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亦有明文。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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