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張龍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倪自強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22,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