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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7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王碩禧

上訴人
即被告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倪自強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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