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聚暘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袁龍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聚暘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龍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芳妤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3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