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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 原告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建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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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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