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麒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宜寧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3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