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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告
呂𡍼城
原告
呂明怡
原告
呂瀚星
原告
呂冠瑩
原告
呂孟軒
原告
呂孟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9,551 元【計算式:549,641 元+(1,000,000 元×6 )+1,529,910 元=8,079,5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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