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7號原 告 呂��城 呂明怡 呂瀚星 呂冠瑩 呂孟軒 呂孟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9,551 元【計算式:549,641 元+(1,000,000 元×6 )+1,529,910 元=8,079,5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0,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