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孫茂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德優而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127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補字第17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德優而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127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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