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彪益貨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彪益貨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