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9號 原 告 陳和 原告與被告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2,526元、加班 費418,700元、例假及休假日工資之差額164,528元,上開金額總計585,754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5,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4,26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0元(計算式:6,390元-4,260元=2,13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58號受 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