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立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陳立豐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詮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