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劉芸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原告與被告金豐茂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