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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謝麗珍
原告
馬雅文
原告
馬梓豪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麗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慧雯

原告與被告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

保老年給付損失新臺幣(下同)1,142,981元,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142,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又原告另聲請

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6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

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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