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7號
- 原告
- 謝麗珍
- 原告
- 馬雅文
- 原告
- 馬梓豪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謝麗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慧雯
原告與被告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
保老年給付損失新臺幣(下同)1,142,981元,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142,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又原告另聲請
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6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
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