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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4號

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號

聲請人
春昱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溫文鵬
聲請人
茂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惠馨
聲請人
林信宏

      謝雋雄

      郭家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侯政明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聲請調解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0 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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