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訓練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彥融即御酉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李彥融即御酉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訓練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容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