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聚暘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袁龍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原 告 聚暘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龍恩 原告與被告董芳妤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37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