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甲○○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 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又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 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時。 二、經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補充狀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用印文,核與聲請調解之程式不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並補繳聲請費,聲請人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件勞動調解聲請狀、補充狀的正本【註:聲請人必須在聲請狀、補充狀正本的具狀人欄部分,親自簽名或蓋章。本件聲請人前所提出之勞動調解聲請狀、勞動調解補充狀的正本,聲請人未在於具狀人欄部分簽名或蓋章】。 ㈡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請求標的之金額為6 50,063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