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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8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謝文嵐

抗告人
即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對人
即被告
睿駿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鍾凱名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已於112年1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則本件抗告期間為10日,又加計在途期間6日,抗告期間本應至同年月29日即告屆滿,惟因該日為假日,故順延至112年1月30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12年1月31日始行提起抗告,有本院收狀戳可稽,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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