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80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睿駿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鍾凱名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已於112年1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則本件抗告期間為10日,又加計在途期間6日,抗告期間本應至同年月29日即告屆滿,惟因該日為假日,故順延至112年1月30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12年1月31日始行提起抗告,有本院收狀戳可稽,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