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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告
蘇上瑋

上原告與被告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宗勳間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53,622 元(計算式:醫療費用272,890 元+

原領工資補償776,322 元+看護費用132,400 元+交通費用3,08

0 元+殘廢補償228,330 元-被告林宗勳已給付159,400 元=1,

253,6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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