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號原 告 蘇上瑋 上原告與被告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宗勳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622 元(計算式:醫療費用272,890 元+原領工資補償776,322 元+看護費用132,400 元+交通費用3,080 元+殘廢補償228,330 元-被告林宗勳已給付159,400 元=1,253,6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