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0號原 告 許家瑋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原告與被告鉑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3,1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