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江靜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0號 原 告 江靜鳳 原告與被告陳妤彤即長青早午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20,230元、加班費1,357元、資 遣費667元、溢繳健保費45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704元(計算式:20,230元+1,357元+667元+450元=22,70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請求工資20,230元、加班費1,357元、資遣費667元,合計22,254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