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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江靜鳳

原告與被告陳妤彤即長青早午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20,230元、加班費1,357元、資

遣費667元、溢繳健保費45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704元(

計算式:20,230元+1,357元+667元+450元=22,70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請求工資20,230元、加班費1,357元

、資遣費667元,合計22,254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上

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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