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4號
- 原告
- 江志瑋
- 訴訟代理人
- 洪天慶律師
原告與被告曾淑玲即佳和穎企業行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12,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惟其中
請求積欠工資9,700元、111年2、3月原領工資100,000元,合計1
09,700元、應徵裁判費1,1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
之二裁判費即73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7元(計算式
:2,320元-733元=1,58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
院111 年度救字第1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