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邱曼雯、澳進企業有限公司、張育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原 告 邱曼雯 被 告 澳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瑞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叢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本院調解不成立,原告聲請進入訴訟程序,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31,667元、資遣費222,153元、 未休特別休假工資45,217元、短少提撥勞工退休金所受損害157,499元、未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而自行負擔保險費之損害44,946元 、短領喪葬津貼46,100元、短領失業給付91,260元、短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91,260元、損失勞工保險年資及老年給付90,168元、代墊之交通費用1,580元,合計821,850元(本院卷第81頁)。就請求預告工資、資遣費、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及短少提撥勞退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56,536元(計算式:31667+222153+45217+ 157499=456536),應徵裁判費4,9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307元(計算式:4960×2/3=3 3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其餘請求項目之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365,314元(計算式:44946+46100+91260+91260+90168+1580= 365314),此部分應徵裁判費3,97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623元(計算式:0000-0000+3970=5623),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4,623元(計算式:0000-0 000=4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