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蘇春媛、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梁恒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原 告 蘇春媛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被 告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郭大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 有關得否請領延時加班費及加班費計算方式等問題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