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3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謝兆軒
- 訴訟代理人
- 蔡尚宏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永益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廷景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231號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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