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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3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王碩禧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謝兆軒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永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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