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3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王碩禧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永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兆軒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8,592元(本訴部分)、80,420元(反訴部分),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1,500元,共3,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