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盧廷景、永益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5號 反訴 原告 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反訴 原告 永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蔡信彥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61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反訴原告永益通運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1,122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列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