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鉑川有限公司、郭漢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鉑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漢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家瑋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4,6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