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許家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家瑋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鉑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⒉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625,5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其上訴利益為625,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聲明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