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9號
- 原告
- 但以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峯東
- 原告
- 黃鈺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家駿律師
- 被告
- 潘雨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0月24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公務用電話記錄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