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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許慧如
  •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蘇憲文

  • 原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聯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14日所為111年度司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按對於非訟事 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 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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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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