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梁家源、聯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蘇憲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聯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14日所為111年度司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按對於非訟事 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 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