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3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相對人
- 聯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14日所為111年度司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