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葉健中、蔡來源即吉庭小吃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蔡來源即吉庭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陸仟參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