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99號
- 債權人
- 鴻原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雄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棌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向債務人黃棌羿之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依貴公司統一發票買受人為天印藝術有限公司,則向債務人黃棌羿請求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黃棌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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