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鴻原電機有限公司、張雄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99號 債 權 人 鴻原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雄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棌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向債務人黃棌羿之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依貴公司統一發票買受人為天印藝術有限公司,則向債務人黃棌羿請求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黃棌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