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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5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11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陳邦峰
債務人
小食后咖啡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廸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1,733,328元 111年4月6日起至 111年6月30日止 1% 111年5月7日起至 111年6月30日止 0.1%   111年7月1日起至 111年8月9日 2.305% 111年7月1日起至 111年8月9日止 0.2305%   111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 3.305% 111年8月10日起至 111年11月6日止 0.3305%     111年11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 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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