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5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11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代理人
- 陳邦峰
- 債務人
- 小食后咖啡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廸聖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1,733,328元 111年4月6日起至 111年6月30日止 1% 111年5月7日起至 111年6月30日止 0.1% 111年7月1日起至 111年8月9日 2.305% 111年7月1日起至 111年8月9日止 0.2305% 111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 3.305% 111年8月10日起至 111年11月6日止 0.3305% 111年11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 0.661%